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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律师代理杨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杨某甲系于某丙的远亲。2012年至2016年期间,于某丙因家庭生意投资需要,多次向杨某甲借款,本金共计81万元。双方约定了月利率1.5%至1.7%不等的利息,于某丙出具了借条,借条署名借款人并加盖某摩托车行印章。后经双方核算,于某丙于2016年及2017年分别出具了11万余元和13万余元的利息欠条。后于某丙及其前夫李某丁相继去世。杨某甲得知后多次向于某丙与李某丁的独生子李某乙催要借款,李某乙曾承诺还款但分文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甲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借款本金81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某乙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已因医治重病消耗殆尽,无遗产可供清偿;其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已郑重声明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依法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且其目前无固定职业,确无履行能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借款是否属于于某丙与李某丁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李某乙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放弃继承的抗辩能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原告杨某甲提供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具备出借现金的经济基础,并提供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借款发生于某丙与李某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原告提供某摩托车行及某摩托车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该车行系由于某丙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另案判决书证明李某乙与案外人何某己签订协议,实际继承了于某丙对何某己的200万元债权。李某乙虽在诉讼中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遗产进行合法处分,且其实际已继承债权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某丙与李某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具有共同清偿责任。关于李某乙的责任,其虽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称从未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但该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李某乙实际继承了于某丙的债权财产,应当在继承该债权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率未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乙在继承于某丙债权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杨某甲借款本金81万元及利息(包含2017年11月20日前的拖欠利息24万余元,及后续以不同本金为基数按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能力。面对被告“无遗产且放弃继承”的抗辩,张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已实际继承案外人债权的关键线索,通过调取另案生效判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击破被告虚假放弃继承的抗辩。同时,张律师精准界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梳理银行流水与企业工商信息,夯实了债权合法性与债务关联性的事实基础。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严密的举证逻辑,最终促使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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